BZ-CPR580 工矿安全训练模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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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使用矿山安全考核模拟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遗憾的是,除此“原则性”的条款外,法律并未对安全培训作具体的规定。虽然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矿山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矿山安全培训体系。矿山工作人员工作在矿山生产的第一线是搞好矿山安全工作的关键,完善矿山安全培训制度,加强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是改变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我国矿山安全培训体系重要内容。针对我国矿山安全培训制度的现状笔者建议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训的组织方式,按照市级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领导,区域内各矿山企业积极参加。当然在每个矿山企业内部也可以由矿山工会规定自己内部的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第二,矿山安全考核模拟人培训的对象,不仅新的职工要参加,矿长、老职工每隔一定的年限(比如3年或5年)也要接受安全技术进修培训,使其能跟上新的采矿和井下操作技术,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对矿长,其参加进修的间隔年限还可酌情缩短。第三,培训的内容,在培训内容上,一些至关重要的内容,比如炸药的使用、瓦斯检测、矿车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急救的常识,是应该在《矿山安全培训》条例中统一列出,得到强制落实的。同时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的更新培训的内容。第四,培训考核,考核应该侧重于技术水平方面的考核。对于矿长的考核,其标准要求要高于一般矿工,换言之,如员工在培训中不能获得较好成绩,则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能担任矿长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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