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的建立不是为了制约学术的发展,而是为了有利于推动学术的健康发展。国家标准的建立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与学术发展相适应。经过十几年的发展,“93耳穴标准”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即在“命名”、“定位”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
关于命名原则,“93耳穴国标”中规定:(1)选取耳穴的原则:有广泛实践基础,临床上常用的,诊疗效果较好的耳穴。(2)耳穴的命名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特征之一。①目前国际上公认或使用的耳穴名称,如肾上腺、交感等;②见于传统医学文献并经实践证明确有应用价值的耳穴名称,如耳中、耳尖等;③根据人体部位和器官,在耳廓上命名的耳穴名称,如心、肩等;④用耳廓的解剖术语命名的耳穴名称,如上耳根、角窝中等。
可以看出,“93耳穴国标”的命名原则,实际上包括了了两个原则:第一个是“耳穴的纳入”原则,即“93耳穴国标”中命名原则的第一条:选取耳穴的原则;第二个是耳穴的命名原则,即“93耳穴国标”中命名原则的第二条。在“93耳穴国标”中,耳穴的纳入原则和耳穴的命名原则被混为一谈了。事实上,这两个原则是有重大区另0的。“耳穴的命名原则”应当遵循耳穴分布的内在规律性,命名后的耳穴系统作为一种特定的符号系统应当能够反映这种规律性。而“耳穴的纳入原则”则不同,“纳入原则”只要遵循“实用性”或“标志性”就可以了。那么耳穴分布的内在规律性是什么呢?国内外由大量研究记实。耳穴的分布特征就如一个倒置的胎儿,各个器官系统在耳廓上都有一个特定的位置,反映区域投射区,其基本规律是头面部相关的穴位分布在耳垂,上肢相关的六穴分布在耳舟,躯干相关的穴位分布在对耳轮体部和对耳轮上、下脚,内脏相关的穴位多集中在耳甲腔和耳甲艇。耳穴的这一分布特征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临床和实验研究的证实。目前,国内外的各种版本的耳针疗法著作大部遵循了耳穴的这一分布规律,该分布规律也得到了全息生物医学理论强有力的支持。基于上述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命名耳穴的原则应当能够体现耳穴的分布特征和规律,能够体现耳穴与相应部位之间的特异相关性。这应当是命名耳穴的唯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当运用器官或部位的解剖学名称命名耳廓上与其对应的耳穴,这一方法应当作为命名耳穴的主要方法。除了主要命名方法之外,还应根据客观情况确立命名耳穴的补充方法。补充命名方法只适用于尚未确定其特异性相关部位或特异性相关器官,并具有特殊作用的耳穴,但这类耳穴只有少数几个,只是作为一种特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