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球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而且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在一定范围内,近视眼球结构改变对视力没有显著影响, 当高度近视屈光度达到一定程度时, 视力随着眼球结构改变加重而下降。研究得出:眼轴长度<28.5mm、屈光度在-10.00 D以下、眼底分级在2级以下者,其矫正视力多在正常范围内(1.0 左右);当眼轴长度≥30.00 mm、屈光度在-20.00 D 及以上、眼底分级为4 级者,其矫正视力多在0.5以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规定: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 以
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或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均构成轻伤。可见高度近视者若单纯根据伤后视力来判断其视力受损程度极有可能会加重伤情评定程度, 造成误判,势必影响司法公正。本研究结果提示,对于-10.00 D及以上的高度近视者,应充分了解其伤前视力并结合伤后病历及检查结果综合评判其视力受损程度。对于那些难以获得伤前视力检查记录的高度近视者,可以参照综合、客观的眼球结构检查结果推断其伤前视力并印证主观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