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在其修订的STCW 95公约中对船员高级消防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IMO A437( 11) 号决议亦要求: 建议各国政府对海员进行旨在防火和消防的训练, 此种训练应进行到与这些海员在船上的职务相适应的程度。为此目的:4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在可行条件下在消防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关键人员应进行更高的灭火技术训练, 训练着重组织、战术和指挥方面。根据公约和决议要求, 高级消防培训的目的是在对全体海员进行基本安全训练的基础上, 提高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在消防中处于关键地位船员的灭火技术水平, 提高在处置火灾中的指挥能力, 提高船舶预防火灾的能力, 减少和降低火灾事故, 降低火灾损失, 保障船舶、人命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
高级消防培训的内容
高级消防培训是在完成基本安全训练后对船长、高级船员进行的更高层次的消防技能训练。根据IMO A437(11) 号决议附件二和IMO Model Course 2. 03, 应训练以下内容: (1) 船上火灾控制; (2) 消防队员的组织; (3) 消防队员的训练; (4) 海上灭火程序; (5) 港内灭火程序; (6) 储放和搬运材料(油漆等) 带来的危险; (7) 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和保养; (8) 探火系统的检查和保养;(9) 手携式和移动式灭火设备的检查和保养; (10) 其它消防设备的检查与保养; (11)用水灭火时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12) 通风控制; (13) 燃油和电器系统的控制; (14) 灭火方法带来的危险; (15) 急救包括使用消防急救训练模拟人学习心肺复苏技术; (16) 火灾调查及书面报告; (17) 涉及危险货物的消防。这些内容都是IMO A437(11) 号决议逐项所列的内容, 培训中应充分体现。